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的效力及解除
我国《公司法》第79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协议又俗称公司设立协议,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未作要求,但在实际商事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前亦会签订一系列关于公司设立的协议,约定各自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公司设立之后的运营管理事项。并且虽然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只需“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往往发起人协议也会有公司设立后运营管理甚至利润分配方面的内容。
那么问题就来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后是否仍然有效?有效责任公司包含设立公司内容的协议在公司设立后能否被撤销?对于这两种协议,因都涉及到公司设立内容,法律巴士在此统称为设立协议。关于设立协议的效力、撤销问题,在理论、实务界均有许多争议。法律巴士认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中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很值得参考。
一、从内容判断协议性质
如果协议内容只约定了公司的基本性质与结构、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目的在于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从而顺利设立公司,那么该协议为纯粹的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公司设立后该协议的已经得到履行,从实质上看,协议效力因得到全面履行而终止。
如果协议内容不仅约定了公司设立内容,还约定了公司设立后的运营管理、利润分配、员工待遇、竞业禁止、技术保密等事项,该协议就不再纯粹的设立协议,而是包含公司设立内容的合作协议。公司设立后,关于公司设立的内容得到履行,但是其他内容仍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司成立后设立协议能否解除
对于纯粹的设立协议,因其内容均得到履行,效力实际终止。再要求解除协议实际上是要求解散公司。单纯要求解除协议没有实际必要,也得不到法院支持,只能申请解散公司。
对于包含公司设立的合作协议,该种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后仍然继续有效,并约束签署协议的各方当事人。通常情况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如果未被公司章程吸收,则以协议为准;如果二者出现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此时,如果出现约定或者法定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况且一方诉请解除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3、94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设立协议进行审查,可以解除的应当对解除诉求予以支持。
三、包含公司设立内容的合作协议解除后公司是否应当解散
因为该种协议约定了公司设立事项,是设立公司的合意基础。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合作协议解除后,各方不再具有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公司的存续已无实际意义。此时,应适用《公司法》规定,认为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股东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程序。
综上,对设立协议效力、解除问题,应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不管是纯粹设立协议还是包含公司设立内容的合作协议,均是合同法律关系,对其效力判断、是否应当解除的判断,应适用《合同法》,不简单因为公司制度而驳回。至于协议解除后的公司命运,再适用《公司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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