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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几种情形
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行政双重属性,其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并不必然真实反映不动产的物权状态。从生活实际来看,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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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性质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中往往出现诉争不动产真实权利与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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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动产登记纠纷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在《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与行政双重性质》一文中,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法律巴士作了简要分析,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复合性。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原因行为加登记行为的结果。既如此,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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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与行政双重性质
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争议,大致有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混合说三种学说。民事行为说认为,不动产登记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即基于当事人的登记请求权,先有请求权再有登记与否的结果,是一种民事行为。行政行为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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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效力一般不影响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具体条文如下: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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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具有复合性
根据《物权法》规定,我国物权变动采形式主义模式,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分别为交付、登记。不动产的物权状态须经登记方可生效。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系国家机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由房管局登记、土地由国土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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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后,债权人不得主张为“善意第三人”
一般而言,动产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我国《物权法》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有特别规定。《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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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提示:该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新版物权法解释(一)为法释〔2020〕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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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配偶可追回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此《婚姻法解释一》进行了具体阐释:(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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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