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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价款”不影响善意取得
在《不合理高价不是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判判断依据》一文中,法律巴士分析了合理价格是判决受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的考量因素,亦是受让“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但是价格合理,受让人却未支付价款,是否影响善意取得?法律巴士认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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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起算点的举证责任分配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是为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转让人通知转让的同等条件为前提。但是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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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再处分的特别限制
不动产物权可依法律行为取得,亦可不依法律行为取得。法律巴士《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类型》一文归纳了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四种类型,实际上也是《物权法》的明文规定。《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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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类型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只要产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就发生的物权变动。归纳之,有下列四种类型:1、因为生效司法裁判、仲裁裁决而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主要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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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保护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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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性质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中往往出现诉争不动产真实权利与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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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动产登记纠纷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在《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与行政双重性质》一文中,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法律巴士作了简要分析,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复合性。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原因行为加登记行为的结果。既如此,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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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与行政双重性质
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争议,大致有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混合说三种学说。民事行为说认为,不动产登记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即基于当事人的登记请求权,先有请求权再有登记与否的结果,是一种民事行为。行政行为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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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效力一般不影响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具体条文如下: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