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武汉8名“散布谣言者”不足以进行法律打击 武汉警方:仅批评教育
2020年1月1日17时38分,武汉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武汉”发布名为《8名散布谣言者被依法查处》的消息,称“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己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全国扩散,网民纷纷质疑武汉警方的对该8人的处理。2020年1月23日,有两名律师申请武汉市公安局对“8名散布谣言者”进行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处罚结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详见法律巴士微信公众号文章)。
2020年1月18日,最高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ID:ch_zgrmfy)发布《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一文,指出谣言的产生是基于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透明、特殊的自媒体环境。其中例举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一案,认为对该8人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原文摘录如下:
比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训诫或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有其正当性。
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
2020年1月29日14时13分,微博“平安武汉”再次发布关于8名“造谣”人员的《情况通报》,称“8人情节特别轻微……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该微博截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