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法院因调查令对公安局罚款10万元,但是否妥当?
在印象中,公检法三家单位,公安一直要比法院强势不止一点点。但是今日网上流传的一份法院的罚款决定书显示,一家基层法院对同省另外一个市的基层公安局罚款10万元。
起因是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持招远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调查取证,但是公安局拒不配合。于是招远市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鲁0685司惩5号决定书,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并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
招远市和荣成市同为山东省的县级市,招远市由烟台市代管,荣成市由威海市代管。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法院以不配合律师调查令处进行处罚尚值得商榷。因为调查令属于司法实践创新,目前尚无立法规范。
律师调查令(或称法院调查令)最早源于2006年3月13日最高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提到:“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但是,这只是法院系统的内部通知政策性文件,并没有法律效力。之后,最高院未颁布过关于律师调查令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只是在发布的一些典型案例中推介了律师调查令有关经验做法。
实践中,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发布了地方性规范,对律师调查令进行确认。比如山东高院2001年7月12日就颁布了《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了“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的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江苏高院联合15家单位在2019年7月16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对律师调查令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公权力。给律师签发调查令相当于公权力的委托,但是目前这种委托缺乏法律依据。地方法院单独颁布的规定只是地方司法文件,对银行、行政机关等单位并无法律强制力,这些单位难免会不配合。以此施以司法处罚,法律依据显得不是很充分。
那么,招远市人民法院的这份罚款决定书最终能否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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