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从14楼扔下水果刀、手机等物品 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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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男子从14楼扔下水果刀、手机等物品 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业界动态lawbus2019-12-01 16:3028060A+A-

    今年10月,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要“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分别可以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该意见发布次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上海居民蒋某从小随外公外婆长大,毕业后无稳定工作与经济收入。2019年8月1日,蒋某手持棒球棍来到父母家,联系锁匠开门后发现父母均在家中,发生激烈争吵。蒋某用棒球棍打砸电器、窗户玻璃等物品,还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蒋某父母家住14楼,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有车辆、行人陆续通过。有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被蒋某扔出的物品砸坏,后经评估损失为4293元。事发后,蒋某报警投案。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因琐事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宜适用缓刑。考虑到蒋某有自首、赔偿情节,又认罪认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本案的主审法官于明晶认为,蒋某高空抛物,虽然是为了发泄情绪,但是明知楼下是小区公共道路,仍肆意抛物,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构成了“故意”,并且危及了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符合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完全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件给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敲响警钟,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刑法将严惩不贷。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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