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时间轴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明确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恢复设立司法部。
1979年12月19日,司法部发出《有关律师工作的通知》,宣布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规。
1984年,试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以及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法律顾问处逐步改称为律师事务所。
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
1986年7月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律师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延伸到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行业两结合管理。
1988年,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启动,律师组织机构开始由国办所改革为合作所。
1993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公职身份变为“社会法律服务者”。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对律师法第一次修正。
2002年1月,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律师法的修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对律师法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律师法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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