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儿童网聊发“污言秽语”涉嫌猥亵犯罪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下载防疫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刑事>与儿童网聊发“污言秽语”涉嫌猥亵犯罪

    与儿童网聊发“污言秽语”涉嫌猥亵犯罪

    刑事lawbus2019-11-03 19:0366770A+A-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条文如下: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猥亵的传统理解是需要有身体上的接触,用性交以外方法实施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对于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对儿童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也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以诱骗、强迫或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将被判处刑罚

    案例

    最高检2018年11月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骆某猥亵儿童案,就是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最终法院认定骆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周某经常与网游中认识的赵某网络聊天,在明知赵某为幼女(2010年5月出生)的情况下,多次通过QQ、微信向赵某发送污言秽语和淫秽视频。于2019年10月被芜湖市鸠江区法院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918.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