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职权(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 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全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1日下午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并于10月26日下午表决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该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四、本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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