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外资保险、银行管理条例 放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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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修改外资保险、银行管理条例 放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

    业界动态lawbus2019-10-15 19:2026660A+A-

    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0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今日(10月15日)下午在国务院网站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取消一些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在大陆的设立、监管限制。

    华盛顿时间10月1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会见新一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美全面经济对话中方牵头人刘鹤。刘鹤表示,双方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汇率、金融服务、扩大贸易合作、技术转让、争端解决等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据报道,会晤后,特朗普告诉记者,中国承诺将购买多达400至500亿美元的美国农产品,并对外国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开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1、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2、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1、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2、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3、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4、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传送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文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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