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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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详解

    刑事lawbus2019-09-09 15:0641970A+A-

    土地出让一直是贪腐重灾区,除了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受贿与贪污,低价出让国土使用权也可能构成犯罪,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对该罪详解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系职务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有徇私舞弊的动机。徇私舞弊是为了私情或者私利。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四、犯罪客观方面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主要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非法低价表现为土地购买者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使用金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在协议出让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1995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低于该最低价协议出让,就是非法低价出让。

    3、情节严重

    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罪,虽然有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的行为但是情节不严重的,不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参见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察件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来源元以上。

    五、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7条规定两种情形: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5条规定一种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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