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不起诉的三个种类
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院对于某些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同的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意义是不同。有的不起诉代表着犯罪嫌疑人无罪,有的不起诉代表着犯罪嫌疑人构罪但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况分布于第175条、第177条、第182条、第282条中,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法定不起诉
即《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凡是符合法定条件,检察院必须不予起诉的情况。见《刑事诉讼法》第第175条第4款、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条第4项是专门针对法院,与检察院无关。以上法定不起诉又可以分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不起诉、过期不起诉、特赦不起诉、死亡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基本等于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二、酌定不起诉
狭义的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罪轻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是对具备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酌定不予起诉。
广义的酌定不起诉还包括未成年不起诉,又称附条件不起诉,即对未成年人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项大罪名下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见《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第282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狭义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根据《刑法》无需判刑或者可以判处免刑。未成年不起诉则对罪名、可能判处刑期有更加具体规定,还必须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如果公安机关、被害人要求起诉,原则上不得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可以说检察院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审判权,符合其司法机关的定位。
酌定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不予追究。
三、特殊不起诉
即犯罪嫌疑人因法定情形,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予起诉的情形。见《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地方检察院没有该种不起诉的权力,必须经最高检核准。
对于不起诉的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是大框架,相关司法解释有细化了规定。同时很多地方检察院也有针对本地方的适用不起诉情形的专门文件或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