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被执行人威胁 执行局副局长打人耳光被免职
据《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昨日报道,赤峰市松山区纪委监委通报了松山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文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
事发2017年10月25日,一被执行人到松山区法院调取执行案卷未果,于是在电话中辱骂、威胁案件承办人。经副院长批准同意,案件承办人决定将该被执行人带至执行局办公室了解情况。于是执行局副局长李文福带领法警6人和承办人到档案室找到被执行人。因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工作,便戴上手铐强行带至四楼办公室做笔录。期间,该被执行人对李文福进行口头威胁,李文福遂对其打了两耳光。
2019年6月,松山区纪委给予李文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免去其执行局副局长职务。理由是其打骂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通报还指出李文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宗旨意识淡薄,是特权思想作崇。要求党员干部遵纪守法,谨言慎行,摒弃有权就能任性的恶习,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李文福副局长打人确实不对,给予处分也是应当。老百姓打人也要受到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打人更应受到法纪处罚。该通报告诫司法干警在工作中切忌冲动,是对是错依法处置,不要一时冲动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
从该通报也可以看出,松山区法院的副院长与李文福副局长是有担当的人,面对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辱骂,并不是抱着忍让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果断进行处置(做笔录应该是为了下一步的处罚)。李文福副局长更是亲自带队参与处置,这个案件本与其无关,只可惜在处置过程中没能妥善管理个人情绪。面对当事人的辱骂甚至威胁,完全不用私力报复,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的思维是一码归一码,各自的责任各自负。打人的副局长受到了该有的处分,但愿辱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被执行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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