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认定
在离婚纠纷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通常表述为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那么如何认定子女不能独立生活?通俗认为,子女成年前应当由父母抚养,在很多调解离婚的案件中,双方也通常约定将子女抚养至18岁。其实,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结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该条解释,可以确定,父母须承担承担抚养义务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分为以下两类:
1、尚在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此处应包括未成年及成年);
2、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A的母亲去世,由其父亲抚养,A满18岁进入大学学习,A父因经济原因拒绝急需支付抚养费,A诉至法院,要求A父支付抚养费至大学毕业。一审调解失败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A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此案中,A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A父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A认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亲帮助,应与父亲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
那么尚未成年,但已经靠自己打工、工作生活的子女是否算“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根据解释的本意看,是不算的,因为既然靠自己劳动所得生活,明显已经是“独立生活”了,并且其也没有在接受教育。但是,父母对此类子女仍然有抚养义务,因为其尚属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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