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的构罪量刑金额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受贿的构罪金额,《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83条规定的是对犯贪污罪的处罚,所以受贿罪是按照贪污罪的金额执行,除了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贪污、受贿的构罪金额是一样的。
对于贪污受贿的金额,原来的《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是具体金额,并且构罪金额很低,原则上是5000元即构罪,情节较重的,不满5000元也可构罪。
但是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了修正,第383条不再规定具体金额,而是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具体金额则规定在2016年4月18日开始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该解释,原则上是3万元构罪。
简而言之,自2016年4月18日开始,贪污、受贿原则上是3万元构罪。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整理如下:
《刑法》规定
先看新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
旧《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至今)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般金额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按“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下:
3万元≤数额较大<20万元,
20万元≤数额巨大<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
特别金额
针对1万元≤贪污受贿金额<3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也可构罪:
贪污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加重处罚
对于贪污、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同时又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则须加重处罚,即升一格处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金额及处罚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依法惩治“蝇贪蚁腐”典型案例
- 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受贿案一审判决死缓
- 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亚市委原书记童道驰受贿、内幕交易案被判死缓
-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行贿罪的构罪量刑金额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 被举报“家产200亿”的海南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家慧一审被判十八年有期徒刑
- 华远集团原董事长任志强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 看病难看病贵?国家级贫困县县医院的院长受贿近2000万元、贪污230余万元!
- 任志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