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直接出手干预香港形势的法律依据
香港是我国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其享有除国防、外交以外的高度自治权,俗称“港人治港”。但是自“反送中”游行以来,香港局势愈演愈烈,几乎已经演变为暴力对抗,国人大呼中央政府直接出手。早在2014年,占中游行时,便有此种呼吁,但是中央政府并未出手,最后是由香港警方强制清场。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香港政府也是一个高效的政府。相信对于任何破坏法律秩序,妄图损害香港的行为,香港政府都有能力在既有法律制度下妥善解决。但是,不排除形势越加激烈情况下有失控的可能。香港的高度自治,并非绝对自治。如果香港政府无力控制形势,中央政府能否直接出手干预?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对于法治社会来说,必须要有法律依据,香港最基本的法律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香港高度自治本身也有法律依据,《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既为“授权”,是不是可以通过全国人大的决议暂时或者永久取消该授权?
《基本法》第14条规定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务,香港政府负责香港的治安,驻港部队不得干预香港的地方事务。但是,该条同时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规定,不过是分别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并且,2017年,台风“天鸽”之后,应澳门政府请求,驻澳部队就协助政府进行了救援和恢复工作。香港适用该条会不会是维持治安?
相比第14条,《基本法》还有杀手锏级的规定,即《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意思就是在两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以将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中央政府全面接管香港。武警部队即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内卫职能;对于暴乱分子,首当其冲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以全国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驻军维持治安是被动,需要特区政府申请;而第18条的规定则是主动,并且无需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常委会即可决定。
8月6日,广东公安夏季大练兵“深圳亮剑”行动在宝安区海滨广场启幕,快速集结了1.2万警力,尤其是进行了反暴力骚乱演练。演练中,无论的“暴徒”的装束还是使用的“凶器”,均与香港暴力分子雷同。而8月10日,又有媒体报道,大量武警队部在深圳集结;共青团中央同日在微博发布如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这些可以理解为中央政府的警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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