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员工离职(主动与被动)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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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员工离职(主动与被动)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民商事lawbus2019-07-29 20:2931980A+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查阅法条,对于劳动主动或者被动离职后,用人单位须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6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2种,共计是8种情形。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约

    劳动者享有在履行通知义务下的无条件解约权,一般劳动主动解约,用人单位不予补偿。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此种情况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履行通知义务);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主动协商解约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主动强制解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只是用人单位解约的两种条件之一,并非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约,还需另外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裁员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不同意续签,或者双方均无意续签,用人单位均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例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不再存续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

    七、用人单位解聘拒绝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该种情形在实践中不一定完全支持支付经济补偿。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就规定“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

    《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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