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红谷滩杀人事件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网站2019年7月18日发布消息:“近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万某弟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今年5月24日(周五)下午,实习律师沈芸(化名,24岁)下班后和律所其他两位年纪相仿的实习律师一起去去附近的万达广场逛街。当她们由南往北走在南昌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的人行道上,还正在聊天,突然万某弟从上面追上来,从红色袋子里掏出一把刀,刺向走在中间的沈芸十余次,其中有刺在其颈部,沈芸倒地后万某弟还未住手。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半个小时后,万某弟被警方抓获,六天后被批准逮捕。
据相关新闻报道,万某弟持有“精神叁级残疾证”,发证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填发机关和批准机关均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残疾人联合会。
《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方能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史不是考虑因素。实践中是采取“无病推定”,即公诉方不认为被告人有精神病,犯罪时的精神状态由被告举证,但必须经精神病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