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私换CLS轮毂轮胎后出售,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2019年4月21日更新:该案例已被评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详见法律巴士《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第十四届)案例》一文。
西安奔驰维权事件已经落下帷幕,广大网友期盼的“退一赔三”并未出现。其实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该事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是基本不会出现“退一赔三”结果的;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涉及到举证问题(车辆一直在4S店),出现“退一赔三”的难度也很大。但是法律巴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消费者起诉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胜诉,获得购车款三倍赔偿的成功案例,该案例发生于2017年。
一审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4434号王亚君与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26日,原告于被告处选购奔驰CLS320轿车一辆并签订买卖合同。2017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押金14000元,原告购买车辆保险支付22506.27元。同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一辆白色奔驰CLS320轿车。原告去车管所处上牌时被拒绝,才发现车辆四个轮毂、轮胎型号尺寸(18寸)与报关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上(19寸)不一致,涉嫌私自改装。原告诉称被告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而被告则辩称不存在欺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更换所售车辆原型不符的轮毂、轮胎,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其次,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原告与其形成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综合判断被告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658000元、服务费14000元,以购车款658000元为基数三倍赔偿1974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后支出的保险费22506.27元、押金14000元。
二审
一审宣判后,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升之星公司没有将更换轮胎、轮毂的事实告诉消费者,属于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是隐瞒真实情况,即有欺诈的故意,完全构成欺诈行为。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这个案件最搞笑的是,根据新闻报道,消费者一开始并没有要求退一赔三,也并没有起诉,而是与4S店协商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结果4S店不同意。因协商无果,才选择起诉。4S店5万元不愿意出,最后出了268万余元,对法律无畏者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审、二审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亚君与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亚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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