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及两反转隶后检察院的四大职能
两反转隶后,检察院失去了反贪、反渎职能。但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修改,修改后的两部诉讼法律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赋予了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现在检察院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三大职能。其中刑事检察贯穿于刑事诉讼中,可谓是检察院的老牌职能、主要职能。
一、刑事检察职能
主要包括批捕、公诉、侦查、侦查监督四项内容。
批捕:由公安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由监察委移送的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公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则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检察院对徇私枉法等14个罪名的侦查权(详见法律巴士《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检明确检察院有侦查权的14个罪名及办案程序)》一文)。此外,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部门检察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侦查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却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刑事审判监督,即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即对看守所、监狱、法院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上述的侦查权实际也是监督的一种手段。
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即检察院认为民事、行政案件中判的不对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的、执行有误的,诉讼、调解是虚假的,检察院都有权利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是对法院裁判提起抗诉。
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可分别就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详见法律巴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一文。
相关文章
- 2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