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
2019年1月11日至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作了题为《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 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在第三部分“2019年主要任务”的第三点指出要“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这两部法律是《监察法》的配套法律。
《监察法》第11条规定了监察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第3项规定了监察委“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委成立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不再适用。《政务处分法》会明确规定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监察官法》就是对这一条规定的具体化,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届时,监察官将成为法官、检察官后的“第三官”。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人大网2018年9月10日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就包含了《政务处分法》和《监察官法》,它们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均为国家监委。
中央纪委既然将该两部法律的立法工作放在“2019年主要任务”中,《政务处分法》和《监察官法》有望在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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