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恶意别车、逼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高速上行驶的车辆速度非常快,恶意别车或者将其他车辆逼停,极易导致被别车辆或者其他车辆刹车不及而追尾。一旦追尾,又极易导致连环追尾、碰撞事故。因为车速快,一旦碰撞就会导致巨大的财产、人生损失。
因为此种行为的极度危险性,并且可能危害的到不仅是某一特定对象的安全,而是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不特定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其危害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系行为犯,一旦发生,无需产生危害后果,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又因其是一个总括性罪名,包含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其他所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又俗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在高速上追逐驾驶甚至赛车,涉嫌的又是法律规定的另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现行《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第一项就是追逐竞驶,但要求情节恶劣,法条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写入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完善。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在此借用电影《流浪地球》台词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案例
2019年1月26号下午两点左右,李某某驾驶湘F3RU68小车在京港澳高速多次故意变道,对粤BCC**1货车进行别车,并将粤BCC**1货车逼停,货车司乘人员报警。
2019年2月1日,湖南高速交警岳阳支队将案件移送平江县公安局。平江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此为湖南高警局通报原文,标准罪名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日,对李某某刑事拘留。
2019年2月3日,平江县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李某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