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李政科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湖南省纪委原正厅级干部李政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今日(2018年12月25日)在郴州中院公开宣判。李政科犯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李政科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政科受贿人民币1474万余元、美元1万元,另对人民币1892万余元、美元28226元、港币541670元无法说明来源。以上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其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上,即在纪检系统工作期间。
法院认为李政科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
李政科简历
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湖南祁东人,大学本科文化。1975年1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月—1978年9月,祁东县芷云桥公社知青;
1978年9月—1982年7月,湖南农学院牧医系畜牧兽医专业学习;
1982年7月—1985年6月,湖南农学院党委宣传部干部(其间:1983年12月—1985月1日中南矿冶学院进修);
1985年6月—1986年12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处干部;
1986年12月1990年12月,湖南省农经委生产建设处副科级、正科级干部;
1990年12月—1992年8月,湖南省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2年8月—1993年12月,湖南省农经委综合处副处长;
1993年12月—2000年9月,湖南省农经委综合处处长;
2000年9月—2007年6月,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其间:2004年1月—2004年5月参加湖南省中青年领导干部第三期赴美学习);
2007年6月—2008年6月,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
2008年6月—2011年11月,湖南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1年11月—2012年2月,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2年2月—2016年11月,湖南省纪委副书记;
2016年11月—2017年11月,湖南省纪委正厅级干部。
违纪被查
2017年11月1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李政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8年1月20日,湖南省纪委发布消息:对李政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8月6日,最高检发布消息: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李政科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25日,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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