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依据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社会的原则之一,是指新法取代旧法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得适用,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法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有利追溯”是对其补充,即在某些对被追溯人有利的情况下,适用新法而不适用旧法。
我国法理学认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法律中也有相应规定。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查阅法条发现,这一原则并未规定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而是规定在《刑法》与《立法法》中。
《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刑法》规定的内容便是刑事诉讼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立法法》则明确了“有利追溯”,从更广泛的范围上涵盖了“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是绝对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能用“有利追溯”补充。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一方的从轻便是对另一方的从重,破坏了民事活动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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