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下调至不满七周岁
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下调至不满八周岁。法律巴士很好奇,这次调整为什么是八周岁,而不是七周岁。
最高院编写的《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写到,十周岁过高,与现实生活不相符。九岁的孩子已经上小学三年级,如果为无行为能力人,连自己买铅笔等学习用具的行为从民法上说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该书中也提到我国许多地区小学入学年龄为七周岁,但是没能解释为何没定在七周岁,而选择八周岁。
既然小学入学年龄一般都是七周岁,甚至有的地方是六周岁;小学教育与幼儿园阶段截然不同,小学生在学校或者社会必然发生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为了与学龄相匹配,私以为,在民法典各分编总的时候将,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进一步下调至不满七周岁更为合适。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未满七岁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第104条第1款规定未满七周岁者为无行为能力人。《越南民法典》第23条规定规定不满六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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