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考试双方均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刑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考试舞弊、替考行为纳入刑罚范畴,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规定了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触犯这三个罪名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必须包括“法律规定”与“国家考试”两个要素。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了的,由主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组织)代表国家组织实施考试。“国家性”并不是说一定是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考试,在一定地区内组织的考试也可以是国家考试,如各省的公务员考试。再举例,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学校的期末考试就不是。
尤其是在代替考试罪中,一旦构成犯罪请托人与替考人双方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据检察日报社的正义网报道,2016年,上海的顾某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两次未过,于是请王某替考。王某碍于情面答应,但在2016年10月25日考试开始不久,就被民警发觉人、证不符被当场抓获。
后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17日提起公诉,认为顾某和王某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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