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父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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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欢父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业界动态lawbus2018-11-14 18:5236250A+A-

    今天(11月14日)上午八点半,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在第九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水、程笑、樊正安、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20万元;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于西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于家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苏银霞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张振永被判处有期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程笑、樊正安被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于家乐辩护律师称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三人均会提起上诉,将在下周前提交正式刑事上诉状。

    几名被告中,于西明、苏银霞是于欢的父母,于家乐是于欢的姐姐。而于欢因于2016年4月14日捅刺侮辱其母亲的讨债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其案例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可见法律巴士网站文章《于欢故意伤害案宣判,山东高院负责人答记者问》《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于欢案发后,网上就流传苏银霞是欠债大户是老赖。2017年5月,就有新闻报道: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高唐县法院审理查明:源大公司收购有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几名被告利用该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所吸收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

    于欢案的发生可谓是公安不作为的悲剧。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导致于欢母子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情况没有得到及时的解除,最终发生悲剧。

    冠县纪委、监察局后来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给予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分管联系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严重警告处分;对冠县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于欢因故意伤害早已被判刑,其家人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被判刑。当年非法逼债的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山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除当时死亡的一人外,其余17人早已全部落网。可以说这三方同时既是犯罪者又是受害人,其中对任何一案的评判都应该一码归一码,而不能混为一谈。就事论事才是法治思维,像我弱我有理、我有病我就可以违法等逻辑,导致的只能是社会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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