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却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对于事实婚姻是否承认的问题,民法与刑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巴士(www.lawbus.net)介绍如下。
民事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一是1989年11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以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日为界限,在此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可认定为夫妻关系;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需要同居时双方就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认定为夫妻关系。否则就认定为同居关系。这里存在个问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以同居、群众什么时候认为是夫妻关系很难界定,也不容易举证证明。
于是2001年12月27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不以开始同居时间而按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来判断。就是说1994年2月1日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诶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及以后还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当然,按此规定,开始同居的时间必然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这里的结婚实质条件指的应当是《婚姻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前后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即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判断。现行民事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
刑事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虽然民事法律现在不认可事实婚姻,但是刑事法律依然认可。现行《刑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次修正版)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婚”是包括事实婚姻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就是说,即使民事关系中不承认是夫妻关系,但是刑事关系上构成夫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罪。
举例
A男与B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在没与B离婚的情况下,A男又于1996年与C女公开以以夫妻关系同居。则从民事关系上A与C仅仅是同居关系,但是从刑法角度讲,A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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