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第二批公证指导性案例(4—6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2批公证指导性案例(4—6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
公证制度在依法保护产权中具有重要作用。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合同公证等方式,做好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工作,对于弘扬法治、宣传公证、服务社会、维护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经研究,现将公司股权激励合同公证等3件产权保护类案例(指导性案例4—6号),作为第2批公证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参照。
司法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公证指导性案例4号
公司股权激励合同公证
关键词:员工持股 股权回购 股权激励合同公证
案情概况
2017年初,山东省青岛市的某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对公司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须确保国有股本不变,以员工个人出资实施增资扩股的形式,授予员工股权;员工在劳动服务期限内持有股权并享受分红,期限届满且达到激励目标时,享有股权增值部分的收益,但不得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员工与公司的劳动服务关系终止时,由公司回购股权,授予新的员工,实现循环激励。为确保履约、防止纠纷,该公司向公证处咨询,希望对包括股权授予和股权回购等内容的股权激励合同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告知了公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2017年10月16日,该公司代理人与公司员工王某共同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公证员张某首先审查核实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代理人和王某的身份,审查确认股权激励方案已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了公示。同时,公证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核实,确认方案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真实有效。随后,公证员审查了股权激励合同中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来源、持股方式、股权分红、退股条件、退股期限、退股价格及其计算方式等内容,重点就股份回购的程序、股权处分的限制、持股员工权益保护等向合同双方进行了告知说明,指导双方修改完善了股权授予和股权回购等合同条款,对容易产生歧义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公证员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和王某签订股权激励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出具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司员工切身利益,法律政策性强,各方主体产权保护要求高。公证机构办理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合同公证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股东权益,确保股权激励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
2、公证机构应当重点审查核实激励方案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和公司章程,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内部议事程序,是否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公示等程序,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员工持股过程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公证机构应在审查股权激励合同内容符合激励方案要求的同时,重点认真审查合同中的股权授予人、持股人、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来源、持股方式、股权分红、退股条件、退股期限、退股价格及其计算方式等内容,确保股权激励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案例意义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2017年7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要求拓展创新产权保护公证业务,积极服务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保护,做好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工作。公证机构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方案设计、合同审查、合同公证、监督履行等法律服务,能够保障公司股权激励依法依规进行,预防纠纷、防范风险,平等保护公司、被激励员工以及其他各类股东的产权权益。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四、专有名词解释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授予激励标的股权,对企业的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实施激励的行为。
股权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证指导性案例5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程序 土地承包合同公证
案情概况
2017年5月,浙江省义乌市某农业开发企业承包了某村一片土地,用于农业养殖和种植。为防止因村民对土地承包不知情、承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导致纠纷,该企业负责人甲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员刘某了解情况后告知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作为该村以外的单位,承包该类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乡(镇)政府批准、通过各镇(街)招标中心招标获得;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公证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交申请,并需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政府批文、土地承包中标结果确认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农业开发资质证书、土地权属凭证、拟公证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2017年6月11日,甲和作为发包方代表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乙一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刘某细致审查了双方身份证明及提交的材料后,受理了公证申请。随后,公证员到村民委员会查看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确认本次土地发包已经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该村9名村民代表均参加会议并全部同意发包。接着,公证员到镇政府核实了批准发包的文件,到国土资源局和林业局核实了承包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土地性质,到税务、工商和农业部门查询了承包企业的纳税情况、资产申报情况,核实了相关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最后到招标中心查阅了招标记录,核实了评标结果。在确定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后,公证员通知甲和乙再次来到公证处,对双方办理公证的意愿、目的、合同主要内容等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指导双方对拟公证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土地用途、违约责任、征收补偿等内容,并确认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修改后的合同。公证员出具了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性和政策性较强,不仅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土地政策。公证员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公证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承包行为合法合规且合乎政策要求。
2、在主体资质方面,公证员应重点审查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包括发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利,发包方是否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运营能力进行了审查等内容。
3、在承包程序方面,公证员应重点审查村民委员会的发包程序是否合法,包括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是否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否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竞争方式获得,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发包结果无效。
4、在合同内容方面,公证员应重点审查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要对承包方在土地上建造必要用房的面积、占地范围和报批手续,承包期满后地上建筑、苗木等附着物产权归属或折价方式,以及如遇土地征收时相关补偿方式和补偿费分配等约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指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完善,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二、案例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利益和承包方的切身利益。对于承包方企业而言,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产权,事关企业财产安全甚至长远发展。近年来,因承包发包程序不合法、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征地补偿约定不明等引发的产权纠纷增多。公证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对土地权益交易流转中涉及的资质、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排除不真实、不合法因素,指导当事人依法依程序签署合同、履行义务,能够有效防止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纠纷隐患,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公证指导性案例6号
关键词:商标 市场调查 保全证据公证
案情概况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登记的中国企业,2001年至2002年间,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商标并广泛使用。2012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公司上述商标的注册行为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乔丹”“QIAODAN”或相似商标的申请。乔丹体育公司辩称“乔丹”是常见的英文姓氏,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并没有唯一对应关系。为证明公众看到“乔丹”商标就会联想到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某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公司)进行一次市场调查,调查报告将作为证据用于撤销商标申请或诉讼。
2012年3月17日,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向上海市某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对调查公司在上海市进行市场调查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黄某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方法的书面说明。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特别告知调查结果是客观形成的,无论对当事人的主张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公证处都会根据事实进行记录描述,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在重点审查了调查活动和调查方案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符合要求后,公证员受理了该公证申请。2012年3月17日至19日,公证员黄某和公证员助理与调查公司的调查员一起,分别前往上海市美罗城广场、沪西工人文化宫和中山公园,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调查员现场随机选择被访者进行问卷调查,并现场回收商标认知调查问卷。三处地点分别回收74份、91份和55份问卷,之后交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密封并加贴公证处封条。保全证据公证书详细记载了公证人员与调查员到达调查地点、随机选择被访者、被访者填写问卷、回收问卷等调查全过程。最后,公证员将公证书连同经公证处密封的调查问卷原件一并送达当事人。
2016年12月7日,“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调查活动证明了中文“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关公众误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关系;调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调查程序较为规范,调查结论的真实性、证明力相对较高,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后共同证明相关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乔丹”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公证机构办理知识产权侵权市场调查活动保全证据公证,应当事先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内容,确保其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误导被调查人的情形。
2、公证机构应当确保知识产权侵权调查活动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公证员可以在调查方案确定的时间段和区域范围内随机指定调查时间、调查地点。
3、公证机构应当确保知识产权侵权调查活动的客观性,公证人员监督申请人严格按照经审查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调查过程并制作工作记录,调查获得的原始数据应由公证人员保管并加以封存。
4、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知识产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
二、案例意义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了解和认识到公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保障和侵权维权方面发挥独特作用,选择通过公证法律服务保障自身权益。为知识产权侵权市场调查活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积极拓展创新服务内容的一项举措,通过公证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公证书,能够为诉讼活动中依法认定侵权事实提供有力依据,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
3、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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