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油条过量添加明矾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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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炸油条过量添加明矾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事lawbus2018-06-21 15:0970140A+A-

    炸油条时加入明矾是惯例,基本可以说明矾是油条的必含品。但是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必然含有有害物质,当其过量时会影响人体健康。根据百度百科,明矾的化学名是十二水合硫酸铝钾,是含有结晶水的硫酸钾和硫酸铝的复盐。过量铝进入人体,对人体伤害很大,尤其对儿童生长发育和智力都会造成影响。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即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可能性。如果实实在在造成了严重中毒或者严重疾病后果,则属于加重情节,在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内量刑。特别严重的,在第三档刑期量刑。

    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更为严重的一个食品犯罪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生产的是食品,即使不符合安全标准,比如某项添加剂超标,这个添加剂也是食品安全标准允许的添加的添加剂。如果加入了不允许加入的非食品原料,则是加入有毒有害物质,构成后者罪名。还有一个区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需要构成一定的危险可能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这种行为即够罪。

    2014年,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规定,从2014年7月1日,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也就是俗称的“明矾”。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案例

    2017年8月22日,新疆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石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检验,抽样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58mg/kg,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油炸面制品的铝的最大残留量100 mg/kg的11倍以上。

    2018年4月,石河子市检察院对石某某提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石某某在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5月10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系新疆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石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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