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17—2018年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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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发布2017—2018年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业界动态转载2018-05-30 16:06100020A+A-

    昨日(201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2017年以来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事)例。

      目录

      1、坚决依法核准追诉 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2、挂牌督办重大拐卖儿童犯罪 护航被拐卖儿童顺利回家

      3、依法提出抗诉 准确认定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4、依法惩治利用儿童犯罪 督促异地职能部门落实监护职责

      5、结合办案强化监督 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成长隐患

      6、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 促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7、依法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犯罪 督促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8、横向联动 跨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

      9、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及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10、构建春蕾安全员机制 为困境儿童撑起司法保护之伞

      一、坚决依法核准追诉,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一、基本案情

      1996年,刘某在河南新密市一路边拦路强奸放学路过的8岁女童郭某,并致女童窒息死亡。事后,刘某将女童掩埋并潜逃。数日后,女童尸体被发现。此案多年未侦破。2013年,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发现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2017年3月,公安机关将在新疆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抓获归案。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刘某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且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河南省检察机关按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核准追诉刘某。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典型意义

      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一般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依法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除此案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依法核准追诉了康某故意杀人案、汪某抢劫案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利的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秉持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理念,结合具体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方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体现了坚决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二、挂牌督办重大拐卖儿童犯罪,护航被拐卖儿童顺利回家

      一、基本情况

      近期,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审查办理了拖木日初等13名被告人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在依法严惩各被告人的同时,经检察机关多方努力,全案11名被拐儿童得到妥善安置。此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挂牌督办7省(自治区)10起重大拐卖(骗)儿童犯罪案件的一个缩影。挂牌督办拐卖儿童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为促进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督办通知后,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加强督办指导、加大办案力度,快速批捕起诉了一批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此类犯罪。目前,所督办案件中6件已判决。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强对被拐儿童权益保护,注重后续对被拐儿童救助安置机制建设,积极联动其他机关部门,妥善解决被拐儿童安置、抚养、入学、落户等问题,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成效显著。办理挂牌督办案件中,河北检察机关对遗漏的拐卖儿童犯罪补充起诉,山东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推进“打拐”专项治理,福建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审级强化督办案件办理效果,并推动公安机关建立被拐儿童附条件落户机制,为未成年人落户、入学提供绿色通道。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建立被拐/失踪儿童信息库,及时查找被拐儿童亲生父母,及时跟踪监护抚养动态,努力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典型意义

      拐卖儿童犯罪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全国重大拐卖儿童案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有力打击震慑了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收到良好社会反响。同时,与普通犯罪案件不同的是,办理拐卖儿童案件的要求更高、工作更多、压力更大。除了要快捕快诉、确保案件质量外,还要更加注重对被拐儿童的心理疏导、解救安置等工作,并积极推动形成打击、保护、救助、安置等各项工作紧密相连、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长效机制,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与社会责任感。

      三、依法提出抗诉,准确认定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骆某在社交聊天软件上,威胁、恐吓被害女童小羽(化名),迫使其自拍淫秽图片传送给被告人观看。又以公布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小羽开房并欲进一步实施猥亵,后因被害人报案未得逞。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只认定后一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虽未通过身体接触猥亵被害人,但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迫使被害人发送裸照,严重侵害了被害女童的性羞耻心,已经构成猥亵犯罪既遂,一审判决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猥亵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增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此案的焦点在于通过网络而非直接接触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犯罪。办案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利用网络实施猥亵行为的本质特征,并通过抗诉得到法院认可,既有助于统一对类似新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认识,为司法办案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又确保了对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依法惩治利用儿童犯罪,督促异地职能部门落实监护职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眭某等三人至上海、湖南、贵州等地,组织并指使何某某(女,8岁)、汪某某(女,7岁)等儿童窃取商店内手机等财物。上海青浦区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眭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17年9月,法院分别判处眭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查发现,儿童何某某多次因偷盗行为被遣返原籍,但父母仍将其送回犯罪团伙;儿童汪某某的父亲向其传授犯罪手法,母亲多次带其实施盗窃犯罪。两名儿童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任由孩子被利用甚至直接带其实施犯罪,情节严重,检察机关遂向该两名儿童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2017年9月,该县社会救助站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法院依法撤销汪某某父母及何某某父母的监护权,并分别为汪某某、何某某指定了监护人。其后,上海检察机关继续保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密切关注汪某某与何某某的被监护状况。

      二、典型意义

      “两怀妇女”(怀孕及怀抱婴儿的妇女的俗称)利用低龄儿童实施盗窃等犯罪,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实践中此类犯罪存在调查取证难、适用强制措施难、易复发、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基于两名儿童的父母已不适宜也不可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事实,通过督促异地职能部门剥夺监护权,实现犯罪地与儿童居住地跨区域协作,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跨部门配合,解决了外流犯罪整治难、儿童保护配合弱的问题,有效衔接了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为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结合办案强化监督,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成长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江苏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社会闲散人员以物质诱惑、言语威胁等手段,引诱、介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卖淫的案件中,发现涉案女生所在学校安全自护等课程缺失、校园保卫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宾馆不按规定执行住宿和会客登记制度、部分网吧违规接纳并留宿未成年人等问题。经深入调查研究后,检察机关提出了应当高度重视相关情况并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获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的关注。检察机关推动教育、公安、法院、文广新局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清查校园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专项行动中,2名学校校长被免职,40余家旅馆、洗浴场所和10余家网吧被依法查处整顿,3家无资质的黑网吧被关停。检察机关在对被害女学生开展心理疏导等正向引导教育的同时,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呵护花蕾——女童防性侵行动”巡回宣讲活动,有效提升在校女学生的自我防护安全意识。

      二、典型意义

      不良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巨大,为其提供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办理本案中,检察机关敏锐发现涉事学校的教育、管理存在缺陷,相关行业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到位。这种情况在不少地方较为普遍。为此,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发现、总结、分析涉及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推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法定义务,组织专项打击治理,及时清除了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隐患,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六、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3日,四川省古蔺县检察院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发现某小学外存在客运车超员搭载学生行为,督促公安机关查处。6月15日,当地交警部门又在该小学附近查获超员搭载学生的高某某,其运营和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核准载客9人的车辆搭载了含10名小学生在内共17名乘客。后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高某某提起公诉,高某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以来,古蔺县检察院在该县已有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上增设未成年人事件上报端口,通过检察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该平台由网格员负责采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相关信息,通过平台上报后流转至对应的职能部门,同时抄送县检察院,由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近期,在检察院指导网格员开展“黑校车”专项信息收集行动中,又查获2起“黑校车”严重超员搭载幼儿园学生的危险驾驶案件,均已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如何及时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线索,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新模式,拓展了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来源新领域,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事件能够及时进入监督视野,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化全面保护格局的形成。

      七、依法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犯罪,督促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陈某在未与外出务工的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四个年幼的孩子遗弃家中,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四名儿童仅能通过向他人索要粮食、捡垃圾卖钱、依靠政府和学校的资助维持生计。贵州省某地检察机关在联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遗弃留守儿童专项行动中发现此案。检察机关以遗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17年12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检察机关办案中,及时联系孩子母亲回乡照看孩子,开展司法救助为四名儿童申请司法救助金四万元,并监督乡政府落实被害人低保及入学保障等问题。陈某认识到自身过错,在家乡就近寻找工作,履行起监护职责,目前四名儿童学习生活正常,心理状况良好。检察机关对四名儿童后续情况持续予以跟踪关注。

      二、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留守儿童成为一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因缺乏有效监护,得不到关爱,儿童保护出现不少问题,尤其在中西部个别地区问题较为突出,有的甚至出现儿童被伤害、致死等极端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聚焦留守儿童,通过办案震慑遗弃犯罪,促使在外打工的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加强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权益维护和关爱救助,传递司法温情,有效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横向联动,跨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湖北省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高某强奸两名亲生女儿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本案案发后,高某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先后前去广东投奔母亲。为有效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消除本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2018年1月26日,湖北检察机关书面委托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开展异地救助帮扶工作。受委托检察机关立即走访被害人,了解其当前生活状况和迫切需求,联合“点亮心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组建救助团队,对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针对被害人无学可上的困境,检察机关为弟弟联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为姐姐联系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技能,并联系做好学费减免工作。目前,被害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状态良好,逐步走出心理阴影,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二、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员流动性大,未成年被害人需要异地救助的情况日益增多。各地检察机关加强联系配合,主动而为,跨省横向联动,在依法履行司法保护的同时,注意引入社会专业力量,链接各方面资源,多元化做好异地救助工作,为破解未成年被害人异地救助难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九、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及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情况

      2017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本案系医院医生在接诊治疗时怀疑女孩疑遭性侵害而报案案发的。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固定证据不及时等问题,2018年4月,浙江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溺水、自杀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检察机关、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在医治过程中应及时记录、评估和保存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迅速审查,并向检察机关通报是否立案、证据收集情况、侦查进展、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提前派员介入侦查,并加强立案监督力度。《意见》建立联系人制度,畅通联系渠道;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建立奖励表彰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典型意义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着犯罪隐秘发现难、客观证据易灭失、被害人救助保护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实践中,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一般会到医院就诊,医疗机构具备第一时间获得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信息的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依托此条件,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犯罪、固定证据,提升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性,有助于第一时间开展保护救助工作,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十、构建春蕾安全员机制,为困境儿童撑起司法保护之伞

      一、基本情况

      2017年,郑某性侵养女长达三年之久,并致其怀孕,虽曾有群众反映,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重视。春蕾安全员发现后向检察机关通报,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后依法将郑某一案提起公诉,现郑某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春蕾安全员机制系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为解决留守儿童遭侵害发现难、发现晚等问题,联合妇联、公安、法院出台《关于组建春蕾安全员队伍的工作意见(试行)》,组建以农村妇女主任为主体的2000余人、覆盖所有基层组织的春蕾安全员队伍,由检察机关对春蕾安全员进行履职知识技能培训,开通绿色通道,春蕾安全员可以就发现的问题直接联系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该机制将处于安全困境的儿童分为环境安全、环境关注、环境危险三个等级,把环境关注等级以上儿童纳入综治网格管理,统一实行建档管理、定期走访、实时介入等系列工作机制,推动预防未成年人受害工作由被动受案向主动预防转变。依托春蕾安全员机制,检察机关联合职能部门关停3家在学校周边容留留守儿童上网娱乐的网吧、游戏厅。

      二、典型意义

      春蕾安全员机制依托群众组织扎根基层,容易发现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优势,创新了未成年人受害案件线索的发现机制,进一步整合了困境儿童救助保护资源,为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与社会化有效结合,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化支持体系,有效拓展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渠道作出了有益尝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ID:zgrmjcy01)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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