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年5月10日下午,由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衢江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衢江区检察院吴刚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衢江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当庭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支持衢江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朱某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这是浙江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次庭审,衢江区检察院还邀请全市检察系统的相关负责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乡村两级干部参加旁听,以进一步提升宣传、警示、教育效果,构建惩治犯罪、生态保护、社会宣传等多赢格局。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衢江区举村乡“荒葱”山场上先后捕猎、杀害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经林业部门核定2只白鹇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猎捕达到一定数量,则可构成非法狩猎罪,如麻雀、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因此,见到可爱的动物们请时刻牢记不能抓、不能杀、不能买、不能吃,控制内心的“贪欲”和“食欲”,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衢江检察微信公众号(ID:qujiangjiancha),有修改,原标题:《刚刚,全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在衢江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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