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环保公司多次将危险废物共11车约377吨转交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随意处置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5月3日,由郴州市检察院提起的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当庭判决环保公司和曹某等6名被告限期处置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余万元,并通过媒体赔礼道歉。
经查,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武汉某环保公司在处置属于HW12类危险废物的油墨渣时,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经王某等人介绍,在明知曹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武汉某环保公司先后5次将危险废物油墨渣(属于HW12)以及废抹布、手套(属于HW49)共11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某处置。曹某将危险废物跨省拖回后,随意堆放、倾倒在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泰兴炮竹厂对面山地、宜章县迎春镇马鞍山S32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经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郴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认可意见,倾倒、填埋在迎春镇马鞍山S32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的危废物经取样检测出铅含量为1.99mg/L,超过了国家标准,具有强酸性,PH值为1.78,系有毒物质。倾倒、填埋在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的废物及土壤取样检测出镉、铅、铜、镍、锌含量均超过了国家标准。后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院研究院鉴定评估,宜章县境内危险废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6.6929万元;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临武县境内环境污染损失约106.396万元。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认为,武汉某环保公司和曹某等5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主要围绕环境污染的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等焦点展开。合议庭创新庭审方式,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还原案发后危险废物污染原貌和两县应急处置场景,并同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被告方关于鉴定资质、损害数额、鉴定范围等方面的异议一一解答。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原告和各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均当庭表示认错悔过,对自己因一时贪念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真诚致歉,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武汉某环保公司、曹某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000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889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ID:zgrmjcy01),作者:阮占江、杨秀勇、曹颖、许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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