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未依法履职违法
2017年7月,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三采矿权人欠缴的180余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8月1日,大余县检察院对本案立案调查。
2017年8月4日,经赣州市检察院审核,向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向相关采矿权人追缴拖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应滞纳金。但该局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完成追缴工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赴赣南帮扶组到大余现场指导办案。
2017年12月22日,大余县检察院向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该局未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违法,责令依法征收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对逾期缴纳行为加收滞纳金或处以行政处罚。这是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针对本案法律争议焦点协同分析研判,制定详尽的举证提纲和庭审预案,扎实做好庭审准备。
2018年2月6日,本案在章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诉讼期间,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收缴了矿产资源补偿费180余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被告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对缴费义务人逾期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加收滞纳金”,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赣州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此案为警示,要求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梳理此类案件,积极履行职责,挽回国家损失,办案成效明显。
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作为具体职能部门,未依法足额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仅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有利于法治政府构建。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ID:zgrmjcy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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