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冻结是否有先后顺序
诉讼中经常出现多个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对同一处财产先后查封、冻结的情形,再后面的查封、冻结,法律术语称“轮候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故,“轮候”可以通俗理解为“等候”,轮候查封、冻结即为等候查封、冻结,其尚未发生查封、冻结的法律效力,仅仅产生一种等待预期。只有在线的查封、冻结解除后,紧排在后面的查封、冻结才产生查封、冻结的效力。所以,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查封、冻结是有先后顺序的。
处置顺序
财产经法院查封、冻结后未经该法院同意,不得转移、抵押,而轮候查封、冻结尚在等候阶段,就只有首封法院有权处置财产。
如果轮候的法院基于首封法院迟迟不处置、轮候法院处置比较方便等原因想处置财产,必须向首封法院发函协商,获得首封法院的同意方能处置。
财产处置后轮候不生效
如果首先查封、冻结财产的法院对该财产进行了拍卖、变卖或抵债等处分,后面所有的轮候查封、冻结自始不生效。对此,最高院于2007年对北京高院作了明确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7年9月11日 法函[2007]10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此复。
查封、冻结在先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理论上经查封、冻结的债权并无优先受偿权。《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无论是轮候查封、冻结的债权人,还是没有申请查封、冻结的债权人,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处置该财产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但是因为实际操作很复杂,且无具体程序规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财产难以证明,首封法院处置财产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也不知晓,往往是首封法院处置财产后就其本案清偿,仍有剩余才偿还其他债权人。
但是当被执行人(债务人)为企业法人即公司的时候又不一样。《民诉法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公司在执行中资不抵债的,优先适用破产程序,不能走破产程序的,普通债权就按查封、冻结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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