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绿化局未及时补种树木被判违法
日前,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对3起涉及绿化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平谷区园林绿化局未依法强制执行3份《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的行为违法。据悉,平谷区法院宣判的3起案件是北京市法院首例开庭审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3月2日起施行后首例宣判的案件。
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北京梨树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擅自砍伐林木,致使生态公益林遭受破坏。
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补种树木的通知,但北京梨树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种,园林绿化局亦未履行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此情况后,于2016年11月28日向平谷园林绿化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修复被毁林木的代履行职责。针对这份检察建议书,平谷园林绿化局也进行了回复,园林绿化局表示因季节不适合造林,补种树木安排在2017年雨季进行。
绿化局被认为怠职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随后,平谷区检察院以平谷园林绿化局怠于履行补种职责向平谷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平谷区检察院认为,梨树沟公司多次破坏林木资源,且未按照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中要求的补种树种和补种时间进行补种,导致遭受破坏的生态公益林未得到及时修复。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在责令补种期满后,未依法履行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
平谷区检察院认为,经检察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后,该局虽予以回函,但仍怠于履行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向平谷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平谷园林绿化局怠于履行代为补种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园林绿化局依法履行代为补种的职责。
法院判决最终认定 绿化局未依法强执
去年11月,平谷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平谷园林绿化局答辩称,其不存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因为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已经作出了复函,特别说明了为保证树木成活率,补种将安排在2017年雨季进行,如果强行补种,必然导致树木成活率极低、浪费种植成本的后果,因此不属于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因平谷园林绿化局已委托其他公司代为补种树木并对已补种树木进行验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其要求“判令平谷区园林绿化局依法履行代为补种职责”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检察院撤回了补种的诉讼请求。
3月23日,平谷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宣判,平谷区检察院检察长贺卫、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局长陈军胜分别代表公诉人、被告方出庭。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平谷区园林绿化局未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涉及的3份《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ID:zgrmjcy01),作者:李铁柱。
相关文章
-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 两高等七部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附答记者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第九届(2019)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全国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 最高检发布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7件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案例、9件专项监督活动案例)
- 湖南检察机关办理首例保护英烈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