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律师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邮政专递被司法、行政双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邮政专递判决书
2017年10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某律师事务所郭某律师通过邮政专递送达民事判决书,该邮政专递于2017年10月18日退件。根据邮政专递“改退批条”显示,该邮政专递为“本人拒收”。经向邮政专递投递员了解,收件人郭某本人拆开邮政专递看了里面的资料后声称该邮件不是他的,要求投递员将邮件退回。经查实,郭某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显示郭某的委托权限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执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该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判决止。
法院:罚款一万 司法建议调查处理
法院认为,郭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邮政专递,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而且严重扰乱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于2017年11月17日对郭某做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驳回了郭某的复议申请并维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郭某拒签行为和事实认定及做出的罚款决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还于2017年11月21日向东莞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东莞市司法局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郭某作出相应的调查处理。
司法局:证据确凿 停止执业六个月
2017年12月21日,东莞市司法局依法对郭某涉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邮政专递、扰乱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一案立案调查。东莞市司法局认为,郭某作为原告全权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邮政专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东莞市司法局于2018年2月2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郭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至司法局,停止执业期限自其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
2018年3月,东莞市司法局将郭某违法执业的处理结果函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眼观察(ID:fygc20140416),原标题:《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邮政专递 律师被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万!》
相关文章
- 两高《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版,修正内容2024年1月1日施行,附Word电子文档下载)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9月1日通过,2024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版,修正内容2022年4月10日施行,附Word电子文档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版,修正内容2022年1月1日施行,附Word电子文档下载)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施行)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2021年8月1日施行)
-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2021年3月10日施行)
- 湖南省三部门《关于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等参与执行作用的意见》(湘高法发〔202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