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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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业界动态转载2018-01-11 16:4341050A+A-

    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分别为:于欢故意伤害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赵春华涉枪案、卢荣新无罪释放案、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

      一、于欢故意伤害案

      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于欢和母亲苏银霞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最终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专家点评: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量刑上的巨大反差缘于是否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事实认定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直接决定了量刑是否符合实体公正。就司法逻辑而言,事实认定是第一位的,法律适用是第二位的;但就法律价值的实现而论,法律适用更为重要。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对于防卫过当规定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两个选项,综合而论,对于欢免除处罚显然与其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而减轻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减轻处罚的框架内,二审量刑着重考虑了对于欢有利的情节,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在案发前因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确定的刑期是五年有期徒刑,在三年到十年的刑档内,依然是一个中位线以下的水平,这一量刑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宽宥情怀。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二、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陈文辉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诈骗山东临沂市学生徐玉玉9900元钱。徐玉玉报警后回家途中身体不适,抢救无效身亡。临沂中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诈骗团伙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山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文辉等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电信网络技术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个人信息随时陷于暴露风险之中,由此滋生了几乎人人都不堪其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类行为危害很大:首先,其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其次,这类犯罪占用有限的电信网络资源提供大量垃圾信息和有害信息,严重干扰了国家的电信网络管理秩序;最后,这类犯罪诱使那些善良、社会经验不足或对新的电信网络技术发展缺乏了解的人上当受骗,严重败坏了社会诚信,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屡屡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使得多少个人和家庭陷于悲惨境地,也折射出个人信息在当下泄露严重、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缺乏、对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乏力的窘境。本案多个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在很长时期内多次实施犯罪,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此外,考虑到有的被告人还实施了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故人民法院对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并罚。本案的判决,对于人民法院今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如何认定犯罪情节、依法严厉惩处类似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三、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

      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卖给粮油公司,非法获利6000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法院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认定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专家点评: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体系本身的稳定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之间是一对矛盾,而这种静和动的矛盾在当今中国表现得尤其激烈。这给我们的司法带来一大难题,即常常面临法律、政策冲突而无所适从。其中更加考验司法者水平和能力的是,一些法律规定显然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而成为发展的桎梏,或者即将被新的法律规定取代,这时又当如何作为?是恪守形式正义的立场,还是秉持实质正义的立场?“当规则违背正义达到不可容忍的程度以致事实上成为‘非法的法律’时,它必须向正义作出让步。”如何实践“拉德布鲁赫定律”,是当今中国司法面临的最大挑战。在新旧法交替之际,可采取消极与积极的二元策略区别对待:若禁止性法律规定(不利于被告人)已然落伍,行将失效,司法以消极对待为宜(刑法谦抑);若授权性法律规定(有利于被告人)尚未生效,司法不妨采审慎积极的态度。最高法院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兜底条款”的适用从严掌握,对于本案的指令再审,以及再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均可认为是这种消极策略的体现,而由此换来的将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为此要求我们的司法者不仅要通晓法律,更要认识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准确适用法律,避免逆水行舟或刻舟求剑的错误。

      四、赵春华涉枪案

      赵春华摆射击摊营利时被公安查获,当场收缴的9支枪形物,经鉴定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春华上诉。2017年1月26日,天津一中院二审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对其量刑依法改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专家点评: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最终判决认定其有罪,同时酌情从宽判处缓刑,不仅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和枪支管理政策,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加深对国家严格控枪政策的了解,增进公众对枪支属性和涉枪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普及了涉枪犯罪的刑法知识。由本案也引发了在追求良法善治的新时代如何通过更为科学精准的立法、司法更好地实现严格控枪政策的讨论。综合各国经验和我国国情,在枪支分类(区分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或区分枪支杀伤力)基础上的犯罪分层(区分重罪、轻罪和微罪)应该是未来立法努力的方向,而破除“涉枪犯罪一律是重罪因而应予重罚”的传统观念则是司法改进的当务之急。

      五、卢荣新无罪释放案

      卢荣新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卢荣新仍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取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宣判卢荣新无罪。卢被当庭释放。

      专家点评: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荣新无罪释放案是近年来纠正的又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这也是一起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的上诉案件。与其他冤错案件类似,该案同样肇因于办案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而先前的审查起诉与审判亦未就本案证据问题作出实质性分析与认定,未能起到诉讼机制应有的作用。有效防止错案出现,其关键在于提高审判的实质化程度,使审判能够真正成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上述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庭审实质化重点内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17年6月“两高三部”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纠正,就是一次司法公正的彰显。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实质化建设的不断加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定会得到实现。

      六、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案

      2017年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有目共睹。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司法审判也应在打击腐败犯罪中发挥作用。由于我国并未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使得此类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财产无法追缴,既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也不利于维护国家与被害人的利益。为解决上述问题,有效震慑犯罪分子,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而任润厚案也是首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大老虎”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具有强烈警示意义,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中央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反腐“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2017年,人民法院审理了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红通1号”杨秀珠贪污受贿案等一系列腐败案件,通过审判机关依法公正的审理,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反腐败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七、“e 租宝”非法集资案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北京一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和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分别判处丁宁等26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租宝案是我国有史以来金融领域涉案金额最高的非法集资案。近年来,各种类似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包括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系、泛亚以及日前爆出涉嫌非法集资的“钱宝”等,这些非法集资平台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范围极广,其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大面积高频率地进行所谓投资宣传,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群众与投机客的参与。这种并无真实投资项目的“庞氏骗局”,既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在网络时代,涉及互联网的金融诈骗案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加大了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司法处理的难度。正是由于上述特点,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就要求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政单位与金融行业国有企事业单位通力协作,对集资等金融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与监督,从源头防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做好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研究工作,明确法律适用的重点与难点,保证司法公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利。

      八、山东非法疫苗案

      尚在缓刑中的被告人庞红卫,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再次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向国内多地销售;被告人孙琪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销售。济南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庞红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743万元。山东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有效惩处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为民生提供司法保障,把人命关天的案子办好,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使命之所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庞红卫犯非法经营罪,并对其顶格判刑(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其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表明了司法机关严惩此类犯罪的坚强决心,对于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有标本意义。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时间跨度长、非法获利额巨大、非法疫苗流向区域广,令人触目惊心,这也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何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管控措施来加强对疫苗等药品的采购、销售途径和保管措施的监管,需要有关药品监管机构认真反思。刑法是惩罚犯罪的最后手段,其“登场”总有滞后性,完全指望通过刑法来指引、规范社会生活是不现实的,建构犯罪的事前预防措施极其重要。在这个意义上,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话永远都不会过时。

      九、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

      李某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提升会员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专家点评: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此行为不仅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尽管网络扩展了人们的活动边界,但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对于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进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意义重大。另外,根据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炒信即虚假交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档的行政处罚,而该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与刑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十、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

      彭宇华拉拢李明哲等数十名境内外人员,成立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梅花公司”。还组织成员插手、炒作国内热点事件,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湖南岳阳中院一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专家点评: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毋庸置疑的基本常识是:一个国家的政权如果受到无底限的冲击和挑战,这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老百姓生活的安稳平和必定无从谈起,因此,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会对危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分则中都是绝对优先地加以规定的。对此,我国刑法也不例外,从事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活动的,理当受到我国法律追究。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即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我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不管行为人是中国大陆公民,还是港澳台同胞,任何人在我国刑法面前都没有特权。本案两名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计划、方法、步骤,组织成员插手、炒作近年来国内发生的热点事件,攻击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确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决的法律和法理依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ID:ch_zgrmfy)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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