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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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业界动态转载2018-01-08 16:4826960A+A-

    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分别为: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女博士诉北大撤销学位案、腾格里沙漠系列公益诉讼案、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腾讯诉“今日头条”侵权案、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诉指对方侵权。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认定该权益享有者为广药集团,判令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元。加多宝公司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对该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积累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教授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充分考量和尊重了知识产权纠纷形成的历史原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本着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的原则,很好地区分和确认了商标和包装装潢,即涉案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而对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创新付出给予一定的认可与支持,体现了“创新、协同、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理念,有利于推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长久发展,有利于平衡知名商标商业运作过程中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商标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最高法的该终审判决必将对未来的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提供很好的先例和指引,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激励创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建议最高法未来可考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引文件,对于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同一商品上同时自主使用的商业标志权益(例如本案所产生外溢于商标权之外的商誉特征的特有包装装潢),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归注册商标被许可人。

      二、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

      2017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等14名原告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某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点评:

    我国新时代资本市场的主要矛盾是广大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合理投资回报需要和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长期重于投资功能。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普遍面临着“为追回一只鸡,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违法者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守法者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并出庭的民事赔偿案件。该院判令鲜某赔偿原告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并判令匹凸匹公司及恽某对鲜某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弘扬了股权文化与诚信文化,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喻之以义,堪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标杆案例。

      该案例是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司法经验。建议各级法院对法定公益机构依法支持的各类证券民事案件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诉讼支持机构要创新行权模式,提升履职公信,协助法院梳理法律关系与查明案情,积极发挥“法庭之友”的协同共治作用。只有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才能康复投资信心,持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把资本市场办成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国民财富中心。

      三、女博士诉北大撤销学位案

      因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撤销,女博士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应予撤销。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点评:

    这是一起因涉嫌抄袭而被撤销博士学位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否为抄袭、什么样的抄袭可以撤销学位,这些都涉及实体法问题,它既属于大学权限的问题,同时也是法院可以审查的内容。但在本案中,法院重点针对撤销学位的程序法问题展开审查,最终判决撤销了北京大学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法院认为,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在该案中,北京大学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于某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而,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正当程序。第二,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唯有指向具体的法律条款,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权利救济。而在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存在一定的瑕疵。

      本案判决维护了于某的程序性权利,也监督了大学依法行使职权,在涉及学位撤销等问题上,有助于严格遵循正当程序,提高依法治校能力。

      四、腾格里沙漠系列公益诉讼案

      2016年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分别诉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系列案件。2017年8月28日,中卫市中院一审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近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点评:

    腾格里沙漠系列公益诉讼案可以说是一波三折,但经过两年的诉讼过程,终于在2017年画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该案的作用和影响不容小觑。

      首先,该案的诉讼过程反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艰难曲折。这一艰难的过程,反映了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艰难处境。如果没有担当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意志,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正的环境司法,民间的环境公益诉讼将很难顺利进行。其次,该案被告的承担责任是对其他污染企业的明确警示。该案不仅会使这8家企业接受教训,避免今后的环境违法行为,而且也必然会警示其他各地的污染企业,不可再依仗地方保护,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否则,他们随时都可能被无利害关系的环保社会组织告上法庭。最后,该案的解决方式有利于诉讼结果的执行,也具有可复制性。该案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这需要承办案件的法院进行大量艰难细致的工作,非一纸判决所能比拟。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结果的执行一直是一大难题,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对调解达成的协议,通常能够使被告自觉履行,避免了强制执行的困难。这对于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说,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

      五、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引发500余个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债权人向广东深圳中院申请重整。深圳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和深圳中院规定,指定一级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通过预重整,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2017年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公司重整计划。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点评:

    该案是预重整制度在国内进行的一次颇具中国特色探索的样本。它为如何在中国本土实践预重整这个外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重整积极性,提高重整的成功几率,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预重整最初是作为一种公司债务重组的工具被采用,而后则成为一种法院认可其重组协议效力的简易重整程序。预重整解决了庭外重组难以达成完全一致的掣肘问题,并使得重整计划获得了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效力,从而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该案的中国特色在于,预重整是由法院预先指定管理人,提前进入债务企业摸查沟通,而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进行。由预重整而进入重整,都具有鲜明的解决“中国问题”的特色。

      该案还提出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是法院在预重整中的角色问题。对重整程序我国破产法做了清晰规定,而预重整程序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受理法院在救治困境企业中究竟是发挥积极作用,还是守成作用?是能动司法,还是中立角色?其二是管理人的地位问题。预重整阶段提前指定管理人,该管理人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其权责利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尚需明确。该案是在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出现的一个成功案例,如何借助其经验,建构中国式预重整制度,发挥破产法的救治功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六、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

      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猫粮,淘宝网依据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向姚某索赔265万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淘宝网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点评:

    该案判决立足淘宝网与电商姚某的服务合同关系,确认姚某售假的违约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了损害,并在斟酌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之后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及支出,弘扬了互联网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值得点赞。

      消费合同当事人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但该契约关系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撑。平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缔结与履行合同的特殊居间机构,是电商市场存续发展的必需中枢。平台搭建网络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遴选交易平台,提取交易大数据,并直接受益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成果。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基于平台与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的三角契约关系,主动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电商平台对售假电商直接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有利于依法切割平台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有利于有效改善平台自觉抵制假货、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商业形象,有利于尊重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经营权,有利于倒逼电商慎独自律,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当然,“桥归桥,路归路”。平台基于服务合同对违约经营者的损害赔偿之诉,并不排斥和限制受害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对失信经营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腾讯诉“今日头条”侵权案

      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这批287件系列案,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每案810元至1980元不等。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教授 点评:

    腾讯与“今日头条”的互诉很好地阐释了,在知识付费“内容为王”时代,更需要加强著作权保护。从案件争议的内容来看,腾讯方面起诉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大部分是腾讯网员工生产的作品,部分是腾讯网具有独家版权的作品。而“今日头条”起诉天天快报的内容,都是其扶持的自媒体生产的内容。资讯、自媒体、短视频、微头条、问答等内容都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领域,争夺的主战场也从原来的PC互联网端转移到移动互联网APP端,该判决必将对内容分发广告市场带来重要影响。

      微信公众号官网一直提倡“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今日头条”在2015年提出要让“千名作者收入过万”,都显示出互联网公司对原创内容的尊重和保护。此次争议的主要是新闻资讯内容,一方面,因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影响,互联网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版权合作机制,没有采编权的互联网企业需要加大与传统媒体(国家认可的新闻单位)合作取得转载权。另一方面,《人民日报》提出,算法不是王法,算法决定内容更不是王道,不能让算法决定内容。为了改善移动互联网媒体陷入算法的怪圈,传统媒体也应与移动互联网新媒体展开更加有建设性的融合。唯有鼓励原创、保护创新,才能激发原创动力。

      八、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

      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两个月的女婴送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江苏南通市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点评:

    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的判决,被人称作“有温度的判决”。这个判决的关键之点,在于不局限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实际出发,确认事实收养发生亲属法律行为后果的法律效力。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收养条件苛刻,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用强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当法律明文规定出现缺陷时,一是可以参考英国法的衡平法规则,二是可以参考大陆法诚信原则的弹性条款,作出变通性的裁判。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诚实守信不欺诈,另一方面就是给法官以诚信原则在必要时作出变通裁判。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判决中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这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九、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

      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在园内铺设并使用的塑胶跑道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刘诗昆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四中院起诉。2017年2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并铺上草坪,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原告捐助10万元。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点评:

    “毒跑道”公益诉讼案经过法官调解完满结案,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也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原告对社会公益的伸张。案件调解后,还影响到了其他相关单位,也都拆除了类似设施。可见此案的处理结果是有很大影响的。

      在对这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予以肯定之外,还有两个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思考:第一,被告幼儿园向中华救助基金捐助10万元,与本案基于公益诉请的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不知是否有直接关系,建议中华救助基金收到这些捐助之后,应当用于改善被告幼儿园的大气和土壤环境,避免幼儿园孩子继续受到可能的损害,为孩子们创造更好的条件;第二,建议中华救助基金收到这些捐助之后,也要考虑对幼儿园孩子们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公益组织用这样的方法处理捐助的善款,就更有意义了,这个判决的价值也就更大。

      十、江苏省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明知对方无废硫酸处置资质,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军、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进军仍多次将公司的废硫酸交给其处置。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后江苏省人民政府经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请。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点评:

    该案与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明显的一个不同就是,人民政府作为原告申请参加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而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可以说是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方面的一个新尝试。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但是并没有明确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为公益诉讼。南京中院在受理此案后,又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申请,把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共同原告,在事实上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种探索,可以说是开辟了一种环保社会组织与人民政府合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从改革和创新的角度看,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情况下,应当给予鼓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ID:ch_zgrmfy)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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