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涉嫌盗窃罪
在《信用卡诈骗罪详解》和《捡到银行卡猜到密码取钱为何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两文中,法律巴士分析了捡到银行卡后获取密码取款,是行为人骗取了银行(包含柜台与ATM机)信任实施的诈骗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后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如果他人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了密码,行为人直接按“取款”键取款,并未再次输入密码,涉嫌何种犯罪?法律巴士认为是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并未获得银行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刑法》“冒用他人信用卡”解释为拾得、骗取、复制、其他四种方式,都是要求犯罪人获取了受害人的银行卡或者银行卡信息资料,即先得卡再得钱。但是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款是直接取钱,跳过了获得银行卡的步骤。
二、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下,犯罪人获得银行卡后必然要“破获”密码,以正确密码欺骗银行,使银行或商户误认为犯罪人系合法持卡人,进而发生交易。但是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款时,合法持卡人已经输入密码,行为无需在输入密码直接取款即可,ATM机(银行)无需对行为人进行身份识别,行为人即无需实施欺骗行为来获取ATM机(银行)的信任。
三、从犯罪行为构成角度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银行卡内钱款为目的,客观方面仅仅实施了秘密窃取(取款)这一单一行为,客体是侵犯了合法持卡人的财产权益。这就如同经过一个没上锁的房间时“顺走”房间内的财产,具备盗窃的特征。
案例(源于真实判例)
甲在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后未退出银行卡即离开,后面的乙发现ATM机还停留在输入密码后进入操作界面的状态,于是分三次共取走5000元,并将银行卡取出丢弃,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乙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走现金,犯罪所得数额较大,认为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在ATM机上通过他人已经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主观上系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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