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与方式
1、股东行使请求权的条件
(1)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2)股东对股东会的上述决议之一投反对票。
2、请求权行使方式
(1)协商(前置程序):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协商收购。
(2)诉讼:协议期满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协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2024年7月1日施行,附Word电子文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公司法解释五,法释〔2019〕7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法解释四,法释〔2017〕16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号,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解释二,法释〔2008〕6号,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公司法解释一,法释〔2006〕3号,2014年2月17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14年3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检察日报正义网批贵州白酒交易所:做笔千万元的生意,还张口是“定向福利”
-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四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