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类型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只要产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就发生的物权变动。归纳之,有下列四种类型:
1、因为生效司法裁判、仲裁裁决而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原经公示的权利人成为名义上的权利人而非实际权利人,原物权消灭。
2、因为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征收)而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即发生变动,被征收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即由集体或个人归于国家。
3、因为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因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本身是一种单方债权行为,但是继承开始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故继承人获得所继承物权是基于《继承法》的规定而本人或被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4、因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法律事实包括事实(又称自然事实)和行为。事实包括状态与事件,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意思表示委要素就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属于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建房。农村建房只要是办理的合法建房许可手续,房屋建成后即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主也在建成时获得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农村建房也很少有办理产权证的,但并不能因为无证而否认房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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