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是否可以以物抵债
民事强制执行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一般是进行拍卖。那么,能不能以物抵债呢?答案是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第492条对此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491条的规定可称作是自愿抵债,即被执行人愿意以物抵债;第492条的规定可称作是强制抵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愿意,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强制以物抵债。
综合法条规定,两种以物抵债的前提条件可归纳如下:
自愿抵债:1、被执行人无金钱履行能力;2、申请人、被执行人都愿意以物抵债;3、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无需进行拍卖、变卖;5、并不一定需要评估。
强制抵债:1、被执行人无金钱履行能力;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3、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4、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用以抵债的财产已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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