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要分情况看。
根据《物权法》,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三类: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请求权、保障物权行使的请求权(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碍)、针对损毁、损害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修理、重做、更换、赔偿)。
一、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物权请求权
当时对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可以请求确权。这也是物权保护的基础,无确权不保护,没有确认权利无从保护权利。
对于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最高院民一庭倾向认为不宜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理由有三点:1、在该请求权行使之前权利并未确定,权利确定后才存在权利保护问题;2、物权确认往往需要公权力介入;3、产权争议具有持续性特征,时效期间计算点很难认定。
二、保障物权行使的物权请求权
当物本身未受损害,而因被占有或受到威胁,权利人无法安全行使物权时,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物权完满状态,保障物权行使。该请求权由物权的排他性、绝对性衍生出来的防卫请求权。
对于保障保障物权行使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亦存在不同看法,最高院民一庭倾向认为不宜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理由有两点:1、该请求权同样是一种绝对权,对于要保障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超过诉讼时效后物权得不到现实保护实际上将物权空虚化;2、对物的占有或威胁往往是持续状态,时效期间的时间点难以确定。
三、针对损毁、损害等侵权行为的物权请求权
行为人造成动产、不动产损坏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无论是修理、重做,还是更换、恢复,都要付出一定的财产利益,可以以货币形式量化,故它们实质上都是一种损害赔偿。
对于针对损毁、损害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看法,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业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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