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三种类型
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三种类型。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确实之诉又可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是原告主张法律关系的存在,比如确认合同关系成立;消极的确认之诉是原告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比如确认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的履行之争,仅争议双方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确认之诉仅就权利的存在是否进行宣告,并不导致权利的变动。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诉。注意这里的给付并不是通俗讲的金钱或物的交付,法律意义上的给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
与确认之诉相同的是,给付之诉并没有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但其不是确认,而是实现这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给付裁判具有执行力。
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诉,又称“变更之诉”。
实体法上,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权利称为形成权。形成权的主要功能是赋予一方以自己的单方意思形成或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而不用双方合意。
形成之诉有两个特点:1、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五争议,争议的是该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动;2、法律的形成裁判生效后,该既存的法律关系才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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