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性质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中往往出现诉争不动产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巴士认为,必须先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性质。不动产登记簿在公法角度上的作用是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监督管理,在私法上意义便是通过公示保障交易安全。个别不动产物权虽然不经登记即可生效,但是未经登记就无法再次交易。
不动产登记具有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属性,不动产登记并非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的授予,其本质是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与动产的占有、交付并无二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拟制的事实,其并不总是能够代表物权的真实权利状态。故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具体到民事民事诉讼中,本质上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简言之登记权利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的物权;真实权利人不仅要举证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权利人的真实性,还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在此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簿是可以通过举证推翻的,不动产登记簿本身也就是一种证据。由于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属性,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效力很高,其法律性质应当属于公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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