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动产登记纠纷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在《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与行政双重性质》一文中,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法律巴士作了简要分析,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复合性。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原因行为加登记行为的结果。既如此,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纠纷的诉讼就要区分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不同诉的本质区别在于其诉讼标的,涉不动产纠纷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区分标准也应当是诉讼标的。既然不动产登记包括原因行为与登记行为,因为不同行为产生的纠纷便适用不同的诉。
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者原因行为的纠纷,属民事行为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针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本身的纠纷,属行政行为范畴,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当事人因为物权归属或者原因行为产生的纠纷实质是民事法律关系纠纷,此时纠纷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与登记机关并无关联。当事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纠纷。待法院裁判后,持生效裁判文书单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如果当事人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只要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程序合法,法院就应当径直对行政诉讼作出裁判。
当事人因为不动产登记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或者应当登记拒绝登记,产生了与登记机关之间的纠纷,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此种情况的情形主要有:1、登记机关未尽审查职责,使申请人得以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登记;2、登记机关未依法进行登记;3、登记机关拒绝登记;4、登记机关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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