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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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民商事lawbus2017-10-23 20:0362880A+A-

    一、试用期是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不是,《劳动合同法》并未强制要求试用期,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可有可无,只是几乎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求有试用期。

    二、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超出法定最长期限的试用期约定无效。如果超出,试用期按法定最长期限计算;超出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还要赔偿劳动者,具体为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有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三个等次,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一个月;

    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二个月;

    三年≤劳动合同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可以约定多个试用期吗

    不能。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当然,单位发善心的话,试用期也会发足额工资。

    五、试用期可快速辞职

    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可以无理由辞职的,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但是,试用期期间辞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行,还并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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