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逃税涉嫌走私犯罪
据《钱江晚报》报道,杭州一女子辞职专职做海外代购,在半年多时间内代购280万元货物,偷桃税款80多万元,最终被杭州海关发现并立案侦查,面临牢狱之灾。
代购为何涉嫌犯罪
之前也有报道国内一飞国际航班的空姐代购大量货物,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何代购能与犯罪挂钩?跟关税制度有关。
《海关法》第53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总署2010年8月19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且要数量合理;超过5000元须缴纳税款。注意,5000元以内免税的条件是自用。也就是说,具有牟利性的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应当缴纳关税,否则就涉嫌走私。
代购明显不是自用,而是牟利。即使是义务代购,纯属帮忙,为了省钱,单次超过5000元又采取隐匿方式过关,或者短期内多次出入境夹带货物,也有走私嫌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是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普通货物、物品是《刑法》第151、152、347条以外的货物、物品,即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
根据该规定第1款第3项,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即可构成刑责。即偷逃应缴税款额未达5万元,由海关进行行政处罚;达到5万元,即可立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案件由海关直接立案侦查,因为海关内设缉私局,缉私局属公安机构,系刑事侦查机关。对此,海关法也有相应规定,《海关法》第4条第1、2款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代购有风险,过关需谨慎,当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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