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提供原件或者经公证后予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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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提供原件或者经公证后予以核对

    民商事lawbus2017-07-25 19:05175040A+A-

    很多人会问,民事诉讼中,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提交,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专门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其中第(五)项便是“电子数据”,微信、短信聊天无疑属于电子数据,在诉讼中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但是能否达到提交人的证明目的,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原则上都要当庭提交原件予以核对、质证。对此,《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如果不能当庭出示证据原件,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很多人习惯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作为证据,打印件从性质上讲实际上已属于书证,并且图片以及电子图片很容易PS作假,单凭聊天记录打印件难以确定证据真伪。如果想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保留手机及聊天内容,当庭予以核对。

    如果担心原纪录因意外灭失(比如不小心覆盖、删除,手机损坏等),可以对微信、短信聊天原内容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因为公证书证明效力较高,在法庭上可以起到与原内容相当的效果。

    案例(源于真实判例)

    A与B就某争议在微信上达成协议,但B后来拒绝履行。A遂将B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但A起诉前清空了聊天记录,只剩不完整的聊天截图,遂将截屏打印件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A仅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而未能提供原件(手机)予以核对,聊天记录亦不完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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